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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年大額資金使用具體解釋
    發布時間: 2024-05-20 12:19 更新時間: 2024-11-15 07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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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4年大額資金使用具體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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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條 為加強學校資金管理,提高資金使用效益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《東華大學貫徹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》,結合學校實際,確保資金運行安全,特制定本辦法。


 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額資金,是指學校對外支付的現金、銀行存款和其它貨幣資金單筆支付金額5萬元(含)以上的款項。


      第三條 大額資金使用按預算控制,集體決策,分級審批,財務統一支付的原則進行管理。


      第四條 決策程序


      1、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策:新建基建工程項目,新建重大項目,校辦企業投資建設項目,以及使用和調動500萬元(含)以上的重大資金(人員工資除外)。


      2、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策:500萬元以下,100萬元(含)以上學校購置的重大設備,重大專項建設項目;500萬元以下,200萬元(含)以上重大基建、修繕工程項目;以及學校購置的汽車。


      3、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和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策:100萬元以下,10萬元(含)以上部門購置的重要設備、大宗物資,重要專項建設;200萬元以下,10萬元(含)以上的修繕工程項目;以及5萬元(含)以上的其它經濟活動項目。


      4、學校預算已批準各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、購置的重要設備等,不需再經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。

      5、決策大額資金使用的各類會議,必須做好會議記錄,參加會議的正式成員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歸檔。


      第五條 審批權限


      1、購置設備、材料、物品大額資金的審批。支付金額在5萬元(含)以上的由學院和部門負責人審批,超過100萬元(含)的由分管校領導簽字審批后方能遞交財務處辦理支付。其中,購置100萬元以上的設備附校長辦公會議決議或學校預算計劃。 2、工程項目大額資金付款審批。按《東華大學基本建設(修繕)管理辦法》操作。各部門負責建設的項目工程款,按工程合同、審計部門出具的意見或工程決算審計報告,由部門領導審批;超過100萬元(含)的還必須經分管校領導簽字審批后方能遞交財務處辦理支付。經學校討論的重大項目,付款時需附相關決議。


      3、科研項目大額資金付款審批。科研經費使用大額資金由項目負責人審批。使用經費5萬元(含)以上的,需由學院分管院長審核,超過100萬元(含)的還必須經分管科研的校領導簽字審批后方能遞交財務處辦理支付。


      科研項目外拔經費,外協支出,以及科研設備、材料等歸對方所有的,需有項目合同約定,并由學院和科研處負責人審核后方能付款。


      科研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、合理性、真實性和相關性負直接責任,學院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。大額資金的使用要嚴格按照科研項目編制的預算或科研合同執行。


      4、其它經濟活動大額資金付款審批。在經濟活動中支付資金在5萬元(含)以上的,由學院、部門主要領導審批,支付金額在20萬元(含)以上的,須經相關職能部門或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財務方能支付。 5、涉及人員經費的大額資金付款。學校按月發放給職工工資、津貼、補貼,學生的獎助學金,以及教職工的住房補貼、其它獎福待遇等,由職能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或校常委會、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付款,其中,單筆款項超過100萬元(含)的,由財務處長審核。


      6、購置設備、材料,加工制品等金額在10萬元(含)以上的,按學校儀器設備采購招標、投標管理辦法操作。購置40萬元(含)以上的儀器設備,需由資產管理處負責人審核同意。


      7、負責審批的各級領導對合同中按比例分期付款的約定要認真審核,嚴格把關,不得隨意提前或提高比例批準付款。 第六條 使用大額資金必須簽訂經濟合同,未建立合同的,一律不予付款。屬于物品采購的合同由資產管理處審核對外簽訂,工程項目的合同由基建后勤處審核對外簽訂,其它經濟合同由學校授權部門審核簽訂。未授權的部門不能對外簽訂經濟合同。


      第七條 付款申請。各部門使用大額資金5萬元(含)以上的付款,需在財務網上下載《東華大學大額資金付款審批表》,科研項目大額資金付款,下載《東華大學科研項目大額資金付款審批表》,并按表中內容填寫,按審批權限簽字后,與付款憑證(收款單位及帳戶、有效經濟合同、發票等相關原始單據或證明)一起提交財務處辦理。


      第八條 財務處審核人員要加強對批準后大額資金付款的復審,復審其批準范圍、權限、程序是否正確,手續和相關材料是否完備,復審無誤后方能辦理支付手續。


      第九條 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大額資金使用的督查,監審處長與財務處長要每月對銀行對帳單進行審核簽字,并將銀行對帳單報分管財務的校領導簽字后存檔。


      第十條 凡未按本辦法操作,由個人擅自使用大額資金的;將大額資金化整為零不按規定審批的;簽訂虛假合同轉移資金、利用虛假業務套取資金等違紀違規的,學校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,構成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

      第十一條 附 則


      1、各部門對5萬元以下的資金使用,要建立決策程序、審批權限和內控制度,加強管理和監督。


      2、后勤集團、校辦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,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程序。


      3、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批準,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

      4、1998年6月學校制定的《中國紡織大學關于大額資金使用的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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